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(以下簡稱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)第二條第三款和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49號)第二條第二款“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,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”,對特種設備目錄進行修訂。國內起重機械企業以及專家參考其他國家對于起重機械監管情況,此次對目錄中起重機械的范圍進行了調整,液壓升降機將部分噸位小、風險小的起重機械調整出目錄,監管范圍由“大于或等于1噸的起重機”調整為“大于或等于3噸的起重機”。
此次修訂取消了與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環境保護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車起重機、隨車起重機等4個品種;取消了部分數量極少、結構特殊、風險較低的塔式皮帶布料機等15個品種;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鐵路起重機;取消了事故少、危險性較小的旋臂式起重機、升降作業平臺。 此次修訂將電站橋式起重機等8個品種設備結構、配置基本一致的類型分別進行了合并;將輕小型起重機械中的鋼絲繩電動葫蘆、防爆鋼絲繩電動葫蘆、環鏈電動葫蘆作為整機的部件(起升機構)納入整機監管;對架橋機和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進行了重新歸類;將機械式停車設備、纜索式起重機、桅桿式起重機、鐵路起重機分別合并為一個品種。